《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公元前1750年在位)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 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让买方小心提防”。猛一看来这两个原则都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宣布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至于“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同样也是为了制止争斗,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取闹,马上就会受到惩罚。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
《汉谟拉比法典》的发现,为我们了解古代法律形成、发展的轨迹提供了最有力的实物证据。因为它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知的人类早期立法史上保存得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在发现它之前,我们也已经挖掘出土了一些西亚地区的法典,其中包括了《乌尔纳姆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小国的法典,如《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但它们都是(泥版)残片,有的也只剩下几个条文。而《汉谟拉比法典》仅正文就保存下来了282条,因而使我们第一次完整地了解了古代巴比伦王国时期的法律整体发展运作情况。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在序言部分,汉谟拉比列举和颂扬了自己的丰功伟绩,自称是“巴比伦的太阳”,宣扬“君权神授”等思想,并阐明制定法典的目的是“发扬正义于世”“为人民造福”。在结语部分,强调了汉谟拉比本人及其那个时代的法的神圣性和永恒性思想。
在叙述了美索不达米亚法律体系的这些实际范围之后,还必须补充一点:汉漠拉比法典并非对正义观念完全不关心。尽管实行严格的报复措施,但法典并非完全缺乏正义概念,因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总比“以头还眼”或“以眼还指甲”要公正些。其次,汉漠拉比法典的某些条文中深深体现了抽象的种族原则。例如,既然美索不达米亚人认为儿女应当孝敬父母,因而法典第195条规定:“倘若儿子打其父亲,则应切去其手”。最后,法典偶或要求国家提供福利,而不是一味地审判、惩罚。法典第23条最充分地说明了法典的“福利国家”色彩。该条规定,一个人若遭到抢劫而又未能找到抢劫者,“则抢劫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城市……应当赔偿他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我们在上面已提到,汉漠拉比确实以“正义之君”名垂后世,而且按照他所处的时代看,他完全做到了这一点;此外,尽管西方有关正义的各个概念是在后来才大大发展起来的,但汉漠拉比法典中所隐含的多数原则成为未来诸多发展的出发点。
汉谟拉比法典的特点遵循“以牙抵牙,以眼还眼”的原则。打瞎别人的眼睛,就必须被打瞎眼睛作为处罚;被别人打断了腿,就可以打断别人的腿作为补偿;甚至害死了别人的儿子,则他自己的儿子也要被处死。
上面条款适应的范围只限于身份相等的人之间。法典将人分成奴隶主、自由民和奴隶几个等级,上等级的人相对于下等级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承担更少的义务,犯相同的罪时处罚也较轻。
局限性
《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刑法的残忍与严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现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平等精神是不同的。其前言内容“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看似表达出了该部法典的公正公平,人人平等。
但通过其内容可以发现该法典是实则是在保护皇权贵族和奴隶主本身。其内容中:若贵族使平民及奴隶的眼睛受损可以免于赔款,无需赔偿;平民之间使对方眼睛受损则需要让自己的眼睛受到同样的损伤。
平民使得奴隶的眼睛受损只需要赔付一半的费用;奴隶将贵族的眼睛损坏则要在耳内灌油灌铅。种种不公平的条款其实反映了当时的阶级歧视、奴隶制度而不是公平的法律。
汉谟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石柱上端浮雕为汉谟拉比王站在太阳和正义之神沙马什面前接受象征王权的权标的浮雕,以象征君权神授。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有公民权的自由民、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奴隶(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汉摩拉比法典最重要的原则是:以眼还眼、以牙抵牙。(注:此中意味着没有任何理由,如果你不慎了他人牙齿,那你就要赔偿受害人你的牙齿,没有任何理由。)
主要内容:
1.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3. 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当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秩序。法典制定的确切时间不清,大概在公元前1791年或前1790年始拟,完成于巴比伦尼亚统一之后。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结尾三部分。序言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内容,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婚姻关系。法典表明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奴隶主、奴隶、小生产者三个基本阶级,此外还有与阶级关系不尽一致的等级关系。自由民之间分为有权者阿维鲁和半有权者穆什根努两个等级。前者原意是“人”,享有一些特权;后者原意可能是“礼拜”,法律地位低下。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高利贷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以免动摇兵源和税源。法典对奴隶制予以严格保护,体现了法典的性质。结尾部分除继续对汉谟拉比歌功颂德外,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可改变性。法典的制定标志古西亚法律制度的进步,国家的成熟。
一些法律条例1.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
3、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
5、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即受到断肢的可怕惩罚。此外,法典中提到了两个法律阶层:
一是“人”,显然意指贵族;另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隶的人,他们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拥有某些法律权利。
汉谟拉比法典基本内容;
一、社会结构体现了早期奴隶制社会的特点。巴比伦人分为三级:
1、 自由民上层(阿维鲁穆),享有完全的权利;
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穆什钦努),法律地位较阿维鲁穆低,但也享有很多特权;
3. 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二、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三、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实行家内继承制度。
四、巴比伦王国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
五、法典规定的刑罚手段极为残酷。
六、一些法律条例1.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
2.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
3. 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七、两个原则: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和“让买方小心提防”。
汉谟拉比法典的特点:
1、 遵循“以牙抵牙,以眼还眼”的原则。打瞎别人的眼睛,就必须被打瞎眼睛作为处罚;被别人打断了腿,就可以打断别人的腿作为补偿;甚至害死了别人的儿子,则他自己的儿子也要被处死。
2、 上面条款适应的范围只限于身份相等的人之间。法典将人分成奴隶主、自由民和奴隶几个等级,上等级的人相对于下等级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承担更少的义务,犯相同的罪时处罚也较轻。
3、 强调国家对臣民的严格控制。逃避兵役的人一律处死;逃跑的奴隶和庇护他们的人要处死;破坏桥梁水利的人将受到严厉处罚直到处死等。
扩展资料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汉谟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
评价
进步性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的体现。它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有效调整古东方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社会关系。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局限性
《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刑法的残忍与严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现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平等精神是不同的。其前言内容“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看似表达出了该部法典的公正公平,人人平等。但通过其内容可以发现该法典是实则是在保护皇权贵族和奴隶主本身。
扩展资料
意义:
1、《汉谟拉比法典》的发现,为我们了解古代法律形成、发展的轨迹提供了最有力的实物证据。因为它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知的人类早期立法史上保存得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在发现它之前,我们也已经挖掘出土了一些西亚地区的法典,其中包括了《乌尔纳姆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小国的法典,如《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
但它们都是(泥版)残片,有的也只剩下几个条文。而《汉谟拉比法典》仅正文就保存下来了282条,因而使我们第一次完整地了解了古代巴比伦王国时期的法律整体发展运作情况。
2、《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在序言部分,汉谟拉比列举和颂扬了自己的丰功伟绩,自称是“巴比伦的太阳”,宣扬“君权神授”等思想,并阐明制定法典的目的是“发扬正义于世”“为人民造福”。在结语部分,强调了汉谟拉比本人及其那个时代的法的神圣性和永恒性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汉谟拉比法典:立法史上最完整的成文法典
百度百科--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特点: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两个原则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和“让买方小心提防”。
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
汉谟拉比法典的内容主要反映了王权和奴隶主阶级的强大和神圣,对奴隶犯罪严惩,说明当时奴隶阶级社会地位极端低下。汉谟拉比法典是为了维护私有制和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典,比较全面的反映了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情况。
扩展资料《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的体现。它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有效调整古东方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社会关系。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刑法的残忍与严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现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平等精神是不同的。其前言内容“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看似表达出了该部法典的公正公平,人人平等。
但通过其内容可以发现该法典是实则是在保护皇权贵族和奴隶主本身。
其内容中:“若贵族使平民及奴隶的眼睛受损可以免于赔款,无需赔偿;平民之间使对方眼睛受损则需要让自己的眼睛受到同样的损伤;平民使得奴隶的眼睛受损只需要赔付一半的费用;奴隶将贵族的眼睛损坏则要在耳内灌油灌铅。”——种种不公平的条款其实反映了当时的阶级歧视、奴隶制度而不是公平的法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汉谟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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