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毁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出具因灭失证明;
2.
因失火造成车辆损毁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灭失证明;
3.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灭失证明。
4.
因偷盗造成车辆灭失的,报案后未追回,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出具灭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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