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大学学习和生活的最后一门学科,也是大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去边肖了解一下实习律师的体验吧!
实习律师的经历[1]
人生短暂,岁月漫长。叹息是没有意义的。不知不觉,40天的暑假就要结束了,一个多月的实习也成了美好的回忆。在此,首先感谢辛主任同意我到事务所实习,为我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老师的指导,让我有机会把自己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变成了现实。感谢肖耀杰姐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和关心,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地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很难学到的东西:做人,处理生活和工作,尤其是大大提高了自己的办事能力和学以致用的能力。在李律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3次,外出取证5次,立案3次,参与调解1次,同时撰写了大量法律文书。其中有5份庭审记录、6份调查笔录、6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1份行政答复、1份民事赔偿协议、3份民事起诉状、1份委托代理声明、2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1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民事裁定上诉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此外,还接受过近二十次独立咨询,涉及执行问题、离婚与解除同居、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与工伤等。对于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和最宝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所以律师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粹的法律关系。除了与亲友、同事等基本的亲情关系外,还要在当事人、证人、公安检察机关、监狱部门等方面下大功夫。对于商人来说,顾客就是上帝;对于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神,谁都不能惹,不能得罪。从更功利的角度来说,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人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一支战斗力超群的战斗部队必须有坚实的后勤保障,而一名律师想要称霸职场,当然必须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一个非常辛苦的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和法院之间。如果一个律师经常在后院起火,经常被家人朋友的琐事压得喘不过气来,总是情绪低落,怎么会有精力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接新的案子?但如果律师能提前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能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能创造稳定的案源。一举两得。为什么不呢?
2.同事关系。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但如果加上一种感觉,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是人类感情最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不存在,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是这里从业人员很少的一个职业,所以同事不应该局限于自己事务所的人,而应该是本地区所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但根据实际需要,同一所的律师面对两军法庭也是常有的事。就这样,同事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了。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和谐,和睦相处;在法庭上,他们为客户的利益而战,互相为难。他们通常在办公室表现出友好是真的吗?如果有,这些律师需要多慷慨;如果不是,那么虚伪到底有多累?但我宁愿相信他们是前者,那是我们大家共同追求的。
3.与当事人和证人的关系。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必须尽职尽责,为委托人谋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委托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至关重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误入歧途,陷入两难境地。证人往往因为顾忌某些社会关系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地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这一点上,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很多有益的东西:(1)端正态度,端正身份,做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最坏的结果,设计解决方案。(2)关注社会环境和生活细节,找到与当事人(证人)的共同话题,然后进入主题;互相讨论,通过聊天收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公检法与监狱当局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奔波。虽然他们各自代表一方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立场不同的人联系在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还是执行阶段,律师都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人。他们要和与本案相关的各种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对案件的理解不同,往往会发生一些纠纷。律师对这种情况是无能为力的,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何处理就体现了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要为委托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和实践总是有差距。在处理这些矛盾的时候,要注意分清主次,最好是先礼后兵,先礼后兵。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和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被冻结。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也会延续。如果这样,后果不堪设想,后遗症会给律师带来长期困扰。
第二,法律的适用
因为我才接触法律两年,学的课程不多,平时学的也不好,所以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还是有很多问题。之前没有参加过真正的实践,所以实践中更是空白空。就像刚开始的几天,我好像觉得自己一直在学习新的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与运用,以下几个方面是我感触颇深或者记忆深刻的:
1、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规则。
在一个月的实习期间,参加了两次刑事审判,一次民事审判,两次立案,大致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的实际情况。可能我太理想化了,没有从审判的现实考虑问题。也许这就是学生们的天真和幼稚吧。但不管你怎么理解,问题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谁也无法否认。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经济发展状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而实践中的依据应该是什么?派出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法庭是什么关系?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地区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院、北道埠法院、马宝泉法院不局限于行政区划,那么它们管辖的标准是什么?管辖权冲突怎么解决?只是如果你签了,我会处理的,好吗?事实上就是这样。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另外,当事人怎么知道自己的案子属于哪个法院?反正我也不知道。是因为法院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特别奇怪的是,为什么法院的行政庭还在审理离婚之类的民事纠纷。有时间我们会仔细研究的。
(2)关于法院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正在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时,书记员首先要宣读法庭纪律,但在我参加的几次庭审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我都没有发现书记员向法庭做过任何关于法庭纪律的陈述,哪怕是不经意的提醒。可能他们觉得没必要,但我觉得这是在为其他不规范的行为埋下隐患,这是其一。二是除审判长外,其他法官、公诉人随意进出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早该退休的老爷爷。如果被告跑路或者冲击法庭,这些人能怎么办?我不鄙视这些前辈,但是审判确实需要更强的安全性。就这样,他们还是行色匆匆。在法庭呆了几分钟后,他们就消失了。需要带被告人出庭或交换证据时,审判长只能锤几下叫人。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居然退庭了!第三,几乎所有参加庭审的人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法庭上接电话。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尝试什么?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保证法庭能查明事实?
(3)法官自查自记现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的第(2)条。书记员随意进出法庭,庭审记录不能遗漏,法官只能代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笔录,不能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本人记录。我个人认为,如果书记员或者其他法官真的有急事要解决,法庭可以休庭几分钟,完全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的方法。
2.实施中的困难
本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的时候,经常会从新闻报道或者学术文章中看到一些案例的执行情况,似乎“执行难”进入题目的可能性比较大。然而,我不这么认为。我觉得那些案件只是个案,大部分判决应该都能顺利执行。从我在所里实习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有一天一个客户来咨询:他因为某种原因借了一笔钱给村小学,然后学校因为没钱还债被他起诉了。法院很快得到判决:学校败诉,偿还贷款。但由于学校没钱,法院的判决变成了空支票,当事人无限期等待。这个案子到执行法院已经四年了,但法院回复当事人说,村小学没有户口,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解决。面对这种情况,你建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一)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 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并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执行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部分。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部分。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有特别授权也查不出来的,当事人怎么自己查?当事人真的要拿着法院的判决书上街卖吗?艰难的诉讼路的尽头等待你的,将是一张纸空。正义在程序上得到了实现,但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繁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的快节奏生活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快速更新。我在事务所期间,几乎每个律师都有离婚案。原因是什么?以我的能力,说不清楚几句,只是简单地把这些情况分为三类:没领结婚证的(同居),领了证但没同居的,同居多年的。
(1)同居。《婚姻法》第八条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所以,如果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不承认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和1994年2月1日的区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大多是1994年以后的。)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涉及子女和财产两个方面。关于子女,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子女的处理方法与离婚时各种情况对应的处理方法相同。对于财产,要看是否有彩礼:如果有,彩礼应该返还,但数额较小,可以不返还;如果没有彩礼,区分各自的收入,没有共同财产,但可以按照离婚时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
(2)领了结婚证但没有同居。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只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夫妻关系即告成立。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和法定程序。登记后,无论是同居还是举行婚礼,都不会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婚姻一经登记,即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任何一方或双方均不得自行解除。即使登记后没有同居或结婚仪式,一方或双方单独结婚也是触犯刑法的。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同意解除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作出判决。这个时候一般没有孩子问题;但可能会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法律上对这种案件的处理有详细的规定。最明确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件的写作
(1)写作态度。
在学校,虽然我认真学习了一个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练习了很多文书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所工作几乎没有帮助。原因有二:一是学校教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侧重于公、检、法部门的文书类型。律师用的文件虽然也有涉及,但只是接手了,似乎很少关注这一块,而且说的都是刑事诉讼相关的。可能我们老师觉得我们最多只能进国家职能部门,不能当律师!第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在学校看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的分数自然高,但是法律风险几乎不考虑。犯了错只能拿点分数,不会有责任问题。在所里写作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还是内容都要认真写。格式体现了一个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缺陷会导致当事人和法官对律师的不称职影响;内容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错误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不仅仅是律师名誉的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到达本所后,李先生和杨先生为我提供了大量撰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光是写作就让我又爱又恨。我写作的机会是锻炼自己的能力,但是每一个分配给我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的,就连我没见过也没听说过的文件都要试着写。我不能说我不会写。毕竟我在大学呆了两年。如果我不会写,我就不该来这个地方。既然来了,就要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态很重要。只要你努力,结果总是比你想象的要好。实际上,我也是这样做的。在总体肯定的前提下,李老师和杨老师还不忘指导细节,开导技巧,对我写作能力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写作技巧。
在律师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中,撰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法律技能、逻辑思维、写作能力等要求很高的工作。它是衡量律师法律职业素质的重要尺度。在我看来,律师写文书的技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充分理解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写作前,首先要掌握信息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不要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很多事情都是不可理喻,不可预测的。当然,我们不能盲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意愿,还要融合自己的意见和知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用法律语言完整地甚至创造性地表达当事人的意志和意愿。如果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写得再完美,也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是不可取的,甚至会给律师本身带来麻烦。
第二,在写作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用的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了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律师书写时一定要参考,尤其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正式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要注意法定或通用格式。律师不要闭门造车,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会导致你的书写无效,变成一堆废纸。此外,还应注意相应的书面要求,涂改部分必须有当事人盖章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写法律文书之前,首先要确认可能的法律条文;认真研究案件事实,认真分析和定性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力求内容准确、全面、深刻。特别是在法律上,必须经得起推敲和检验。避免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或重大缺陷。同时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洁流畅。
5.其他问题:
鉴于了解程度等原因,对很多问题都有看法或感受,我下次再总结,但大致勾勒一下:
(1)如何很好地接受法律咨询;
(2)公安机关往往成为咨询者意向起诉对象的原因;
(3)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4)当前基层司法机关如何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三。附言
在学校,我是一个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尊重长辈和父母的孩子。
我在研究所是个什么样的人?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我想了想,回答不出来。
生活充满了起起落落,成功和失败,欢乐和痛苦。即便如此,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在不同的舞台上展现不同的自己,不管观众是欢呼还是咒骂。所以,我也强迫自己走上舞台,但我不擅长唱歌跳舞。我试着模仿它。不确定我是不是在耍猴戏。只有观众才能最好地看到舞者。我不奢望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我希望我没有给你带来任何痛苦或不便。
最后,我向大家致以最美好的祝愿: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天天好心情。
滴水之恩,应涌泉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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