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_____________合伙人
第三条企业应当以__________登记注册 _ _ _ _ _ _合伙期限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第四条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是:_______企业名称
公司住所: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_
第五条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目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互惠互利。
第七条经营范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和盈亏分担办法
第八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1)以_________ _ _ _ _(此处出资方式为正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二)___________的出资额
第九条在签署本协议和申请登记之前,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和比例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额。
第十条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第四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人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应当是出资数额较大的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有权查阅账簿。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二)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转让或者争夺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委派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八)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
第十五条职业
(一)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出现合伙企业难以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的原因;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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