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一等奖,二等奖参评条件如下: (一)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排名在前50%; 综合测评排名前 25%(包括25%)的学生可以申请一等奖,综合测评排名25%-50% (包括50%)的学生可以申请二等奖. (三)勤俭节约,生活简朴.
第十四条 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的学生可获评: (一)校级捐赠奖学金差额评选落选,且错过其他捐赠奖学金(包 括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的评选; (二)因捐赠方原因使捐赠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原推荐的学生不能 获得捐赠奖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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