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可以向院长或代表提交非正式的申诉/请愿。然而,无论学生是否发起申诉,院长或代表都可以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包括豁免由GFC批准并刊载在大学日历中的学院学术地位规定。这一非正式流程旨在预防和避免正式申诉,但不妨碍向学院理事会或学院学术申诉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诉。
学生有权向院长的学院学术申诉委员会(FAAC”)申诉院长的学术地位决定。
向FAAC提出申诉必须符合各个学院在其学术申诉规定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和规定。
每个学院可以为FAAC申诉的实际听证会制定额外的规则和程序,并应在日历的学院部分提供信息,指示学生可以获取学院申诉程序的副本。
院长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FAAC学术地位申诉的结果。
在申诉失败的情况下,院长还负责通知学生:
a. 有权向GFC AAC提出正式申诉;
b. 有关申诉协调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c. 任何正式申诉必须提交给申诉协调员;
d. 提交正式申诉的截止日期为工作日15天
学生有权就影响其学术地位的不利学院决定向GFC AAC提起申诉。
正式申诉的截止日期为学生视为收到学院决定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请参阅服务和通知)。尽管学生可能进行了任何可用的非正式申诉和/或向院长提出请愿的过程,但必须遵守该截止日期,如学术申诉政策第1节学院级别的非正式申诉/请愿”所述。
申诉只能基于学生在学院级别申诉中发生司法错误的情况。
所有已知的理由必须在申诉中列出并解释。用于申诉的司法错误的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学院在程序上的错误,前提是程序上的缺陷不应成为取消被申诉决定的理由,除非所投诉的缺陷可以合理地被认为剥夺了学生的公平听证权利;
b. 学院未考虑到影响被申诉决定的所有因素;
c. 学院对学生存在偏见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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