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未成年人出国需要监护人陪同。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一个未成年人出国旅游需要有父母的同意和陪同,如果没有父母双方或一方的陪同,父母就应当委托他人或有关组织单位派人陪同,从法律上讲,这实际上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指定旅游期间的临时监护人,委托代为监管未成年子女。
根据有些旅游目的地国家的规定,委托之前还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目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团或跟随父母亲赴欧美等国家旅游,一般要同时办理两类公证:
一是未成年人的出生公证;
二是办理一份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出国旅行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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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据此并结合一些实际情况,形成了中国内地未成年人出国的一些新模式,主要类型如下:
1、随学校集体出国。每当暑假来临之际,一些就读中小学的学生便纷纷报名,跟随学校老师出国进行“夏令营”活动,出访国主要是一些亚欧国家。还有的中小学生因专长某一学科,由学校老师带队到国外参加一些学科比赛,如奥林匹克数学竞赛等。
2、随团队出国参加文艺表演。全球一体化进程包括中外文化的相互交流。为此,跟随中国内地的文艺团队出国进行文艺表演,也是未成年人出国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表演形式一般有“杂技”和“舞蹈”等。
3、随亲朋好友组团出国旅游。有的家长因工作忙而无法外出,便委托亲朋好友带他们的孩子跟着旅行团出国观光旅游。
4、随父亲或母亲出国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的因为暂时分居或离异,一方居住在中国内地,另一方居住在国外,经协商或判决后,孩子便随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出国居住。
5、随收养父母一起出国定居。迄今,有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意大利等17个国家与中国建立了跨国收养合作关系。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到中国内地收养中国儿童,结果很多孩子都随养父母一起出国定居了。
法律分析:根据加拿大的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是加拿大的19周岁的公民或永久居民,一个人要受托成为监护人,必须通过当地律师事务进行公证,律师在公证、出具监护人声明书时,要严格审查监护人的身份,确保监护人资格的有效性。. 这里提醒各位家长,由于申请留学签证需要监护人声明书,千万不要只为了办理留学签证,仅仅只寻找一个“签证申请监护人”。. 而忽视了长期监管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长期监护人。. 此外监护人的个人素质与品德也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清楚,包括监护人必须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爱心,同时,要善于沟通交流,要熟悉孩子教育和管理。. 家长们可以通过(学校或教育局渠道)详细了解监护人的责任和要求,然后围绕这些要求去寻找监护人,这样就能更准确选择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以前的时候都是有很多大学生最后去国外读研,读博士,但是现在出国的人群的年龄越发的小,很多是在初中完就开始出去国外,那些还没有成年的中学生就需要监护人,而且加拿大不同省份对于监护人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
对于未成年的学生,在加拿大留学期间都要监护人,但加拿大,各省的成人标准又各不一样,监护人在未成年学生留学加拿大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学生在加拿大的“父母亲”和护盾,也是孩子亲生父母的“眼睛、耳朵、嘴”,监护人承担孩子、学校、孩子父母、寄宿家庭沟通桥梁作用。监护人需要陪同参加学校所有主要大型活动,例如:新生报道,学校庆典等;一定期限与寄宿家庭人员沟通;每学期不低于4次去学校与学校负责人或者老师沟通了解大家的在校情况,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等等。
在申请留学签证时,使馆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来自父母及加拿大监护人的监护声明公证件,需要办理监护人声明的申请人包括:
- 18岁以下且就读学校位于阿尔伯塔省、曼 尼托巴省、安大略省、爱德华王子岛省、魁北克省或萨斯喀彻温省;
- 或19岁以下且就读学校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纽布朗斯维克省、纽芬兰省、新斯科省、西北领地、努纳 武特地区或育空省。
监护人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年龄在25周岁以上的 。
监护材料必须两份,一份是加方监护人在加拿大律师事务所公证的监护信,一份是中国家长在公证处公证的父母授权监护人公证。学生在入境前需要将自己的联系方式行前信息告知监护人,监护人有应尽的义务,并且受到移民局会抽查监护人。如果学生的监护人在学生入境后对学生情况一无所知,而且又被抽查的话,后果会非常严重。
监护人作用 :
监护人就是孩子在国外的“父母”,孩子任何问题都可以先与监护人联系以寻求帮助。监护人一般负责跟学生交代在加拿大学习和生活,办理银行的账户,手机的套餐,确保学生寄宿家庭提供充足食物和关心,如果孩子不满寄宿家庭,可以协助调换;维护孩子利益,若出现考勤问题,会与学校沟通;了解学生的考试情况以便与家长沟通;有生活方面的各种问题,例如丢失钱包、考驾照、看病等问题可以随时询问监护人。
关于监护声明 :
监护声明可从以下地址获得: http://www.cic.gc.ca/english/pdf/pub/custodian-parent.pdf,此件需要公证。
监护声明共有两页 :
第一页:
是加拿大的监护人同意接受学生父母的委托,将作为监护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个需要在加拿大的律师那里做公证,公证完后叫监护人扫描发过来就可以。
第二页:
是学生的父母同意委托某某人作为孩子在加拿大的监护人,这个需要在国内的公证处做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