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经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制贩“迷奸水”新型毒品案
的被告人施某
因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并处罚金2万元
这是厦门市首例制贩新型毒品案
男大学生施某今年20岁,为了追求名牌,瞒着父母借了网贷。随着时间的推移,利息越来越多,施某无力偿还但又不敢跟家里人说,于是他便想要自己赚“快钱”。
说干就干,去年年底,施某采购原料、工具,在宿舍里自制“迷奸水”,同时在网上发布相关广告,用快递的方式方式将“迷奸水”贩卖至全国多地,甚至还配有详细的“说明书”,介绍功效、用法,推荐买家在酒吧、夜店使用。
直至今年3月份,警方根据线索将仍在作案的施某逮捕,同时抓到了数名买家。据买家描述,自己因好奇所以才在网上向施某购买了“迷奸水”,到手之后将“迷奸水”加了三四滴在女友酒中,女友喝了之后出现了呕吐症状,之后四肢无力,昏迷了几个小时。
经鉴定,所谓的“迷奸水”主要成分是γ-羟基丁酸(一种有机化合物,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
它能够使人快速昏迷,暂时丧失记忆力,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施某明知其配置的“迷奸水”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也意识到该“迷奸水”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制贩“迷奸水”,累计从中获利2万余元。
最终,思明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获判决支持,施某某因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无色无味的饮料,实则是令人昏迷、失忆的“迷奸水”;“软糖”零食摇身一变掺入了致幻剂四氢大麻酚;看似无害的“奶茶粉”竟是具有“失身药”恶名的氯胺酮和摇头丸......
这些都属于第三代毒品,隐蔽性、迷惑性强,危害性大,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严重损害。所以,千万不要因好奇购买、尝试,也不要以为网络购买难以追查而抱有侥幸心理。
在公共场所,特别是娱乐场所,不要喝陌生人递过来的酒水饮料,也不要让手中的酒水饮料离开自己的视线,以免被人趁机下药。即使是朋友聚会也不一定安全,很多性侵发生在熟人之间,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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