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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0%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 2024-07-04 19:14:16

加计抵减10%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额度)

其他收益——政府补助(进项税加计抵扣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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