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FIDIC分包合同条件规定,分包商的施工受到业主原因的干扰后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收到索赔报告后( )。
A 、认为由于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拒绝索赔要求
B 、认为索赔成立,自己垫付赔偿款后再向业主索要
C 、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向工程师转交分包商的索赔报告
D 、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分包商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
【正确答案:D】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难免会碰到一些问题,一旦发生事故肯定会涉及到索赔的问题,但是在生活中有着许多的人可能都不知道怎样索赔。那么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是什么呢?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1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2
一、工程索赔的程序与步骤是什么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原则上应该继续施工,并保持从索赔事件发生日至终止日的同期记录,同时提请监理工程师说明是否需要作其他记录。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给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商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数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业主首先根据时间发生原因、责任范围、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
若承包商接受了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这一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
二、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对照,该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
(2)该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责任;
(3)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不论是否协商一致,工程师均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发送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三、索赔意向书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将及时记录并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索赔有效期间是28天,当然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索赔期间,亦可根据的不同的索赔事项确定不同的索赔期间。
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3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工地例会等(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贷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帐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帐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10、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记录。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申请诉讼,这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人或许不清楚它的流程是什么,下面来介绍一下工程索赔程序五步是什么?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1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索赔意向书并不需要附有具体的索赔数额及其证据,只需要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其通常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将及时记录并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索赔有效期间是28天,当然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索赔期间,亦可根据的不同的索赔事项确定不同的索赔期间。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其中最主要的为索赔报告。(参见文末工程费用索赔报审表)
承包商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一般地,对大型、复杂成应分别编写和报送,对小型工程可合二为一。如果索赔时间具有联系影响性,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承包商的上述报告将被认为是第一次临时详细报告,并每隔28天或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费用额和工期延长期,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承包商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的总额、工期延长的天数和全部的索赔证据。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给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商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会立即建立该索赔事件的索赔档案,核查承包商的同期记录,对其随时提出意见或者向承包商提出制作其他相关记录的要求。工程师接到正式的索赔文件后,会根据事实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及索赔计算依据。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
(1)与合同对照,该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2)该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责任(3)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不论是否协商一致,工程师均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发送承包商,并抄送业主。《索赔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事项、建议给予补偿的金额或延长的`工期,《索赔处理决定》一般附有索赔评价报告。索赔款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里面去。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2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索赔程序五步3
一、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
(一)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二、索赔所需的证据,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都会导致索赔不成立。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工程索赔审查的证据有:
(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注销工资薪金支票、材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工程付款单)等需归类保存人档。
『壹』 FIDIC系列合同条件有什么特点
新版的FIDIC合同条件,同过去版本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FIDIC合同条件
①在编排格式上统一化。新版中的通用条件部分均分为20条,条款的标题以至部分条款的内容能一致的都尽可能一致。
②四种新版合同条件的使用范围大大拓宽,适用的项目种类更加广泛。
③与老版本相比较新版条款的内容作了较大的改进和补充。
④在编写思想上也有了新的变化。新版本尽可能地在通用条件中做出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便于用户在专用条件中自行修改编写。
⑤新版本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职责、业务以及工程师的职权都作了更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⑥新版合同条件在语言上比以前的老版本简明,句子的结构也相对简单清楚,因比老版本更易懂、易读。
『贰』 简述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对合同的争议按以下程序执行: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3)双方协商。
(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叁』 FIDIC施工合同与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区别
合同的完备性不同
FIDIC 更加完备
施工期的规定不同。
FIDIC 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 中写明《示范文本》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
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同
FIDIC 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
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规定不同
工程保修期不同
FIDIC 对缺陷期的要求为次要部位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适用范围不同
FIDIC 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
『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价格方式是,并在通用条件中规定了
看具体是哪一套合同了:
99红皮书-建造合同: 单价合同,通过工程量但计算工程款;标准文本有调价公式
99黄皮书-设计建造合同:总价合同,工程量单只作为付款条件的依据;标准文本有调价公式
99银皮书-EPC合同: 总价合同,配有付款计划;标准文本中说要调价需要在特殊条款中约定
『伍』 简述FIDIC《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的特点有哪些
(1)实施指定分包工程单位的选择——业主;
(2)与指定分包商签约——承包商;
(3)对指专定分包商施工的监督、属协调、管理义务——承包商;
(4)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不属于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范围;
(5)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从暂列金额内支付;
(6)指定分包商按时获得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工程师和业主在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时予以保护;
『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包括( )。
A,B,E,E
答案解析:
[解析]
P142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一)合同文件。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合同协议书;(2)中标函;(3)投标函;(4)合同专用条件;(5)合同通用条件;(6)规范;(7)图纸;(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D“投标保函”不是投标函,故不正确。
『柒』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适用于( )模式。
A
答案解析: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特点,适用于“设计一招标一建造”(
DBB)的项目管理模式。
『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要求,由(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C
答案解析:
[解析]
P14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以承包商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备设备装置投保保险。
『玖』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国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哪些异同之处
之一: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
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以确保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属于由其负责的任何缺陷责任。相应地,FIDIC合同条件中亦规定了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以确保雇主按照合同价款的支付规定完成其支付义务,此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条款使得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达到平衡,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效益得到整体提高。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考虑通过适当方式设置雇主资金安排义务的有关内容。
之二:有关工程师的权利及其相关条款
因为工程师的信誉、工作能力、公证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标报价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示范文本中仅规定了项目经理的撤换要经业主方的同意,未规定业主更换工程师要经承包商同意的条款。建议示范文本中也增加对工程师权利制约,包括承包商对于业主更换工程师进行制约的条款。
之三: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有利于规范在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雇主、承包商、分包商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三方利益。因此,建议修改示范文本,增加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的相应条款。
之四:承包商对雇主指定分包商的制约
示范文本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分包商方面的权利远小于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权利。建议在示范文本中对此项内容进行修改。
之五:承包商的月度计划报告
将承包商每月提供报告的规定写进工程施工合同,能有效促使承包商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雇主世纪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怠工或挪用资金。而示范文本中,即使在按月结算方式的情况下,也仅规定了承包商按月提交工程量报告。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增加此方面的内容。
之六: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遵守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增加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规定。
之七:关于通信交流的规定
FIDIC所规定的一方给另一方送复印件的规定如“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把复印件送给工程师或另一方”,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要求,应将根据情况送给工程师或一方的文件规定为采用原件或原件副本形式。
之八: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条款
FIDIC合同条件第7.2条规定了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原则,承包商应使自己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符合业主规定要求的标准,具备从事设计所需的经验和能力。此举对于具备技术能力的承包商来说,能促使其更好的理解和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增强其责任心,防止其可能抱有将部分责任推向设计部门的想法,最终有利于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示范文本没有规定该项内容,建议有条件的增设此项内容。
之九:对承包商怠于作为的处理方面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在多个方面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中的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很大的弱点,那就是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差。可见,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可改进之处仍然较多。
之十:计日工作制度
由于示范文本中没有关于计日工形式的规定,我国的计日工价格计算往往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因此增加此部分内容会使示范文本的条款更加严密。
之十一:关于图纸、承包商的设备、合同金额的定义
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亦对狭义和广义的“承包商设备”概念加以区分。另,99版FIDIC将合同金额分为“中标合同金额”和“合同价格”,前者仅指承包人在中标函中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后者还包括因各种原因调整的价款。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亦对上述两种形式的合同金额概念加以区分。
之十二:关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定义
建议:
(1)对示范文本中“合法继承人”作扩大处理,调整为包含合同当事人后继承工程施工合同原当事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在一方当事人被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等原因被动转让的情况下,相对方享有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新的承继者享有与承担;在选择继续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除有权就已履行部分向新的承继者主张权利外,还有权就因原当事人被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等被动转让合同原因所造成之含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向新的承继者要求赔偿。
之十三:工程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
由于示范文本在若干方面出现了责任模糊的情形。建议修改示范文本,对工程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内容明确化。
之十四:关于合同的计价及结算方式
我国示范文本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薪金合同。其中的固定价格合同应包括固定单价的情形,但其叙述不明确,且在实际中的主要做法是一次性包死的固定总价合同。鉴于单价合同按月结算的优点,建议示范文本及我国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广泛使用单价合同。
之十五:强化了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1999版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的八项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格要求。规定承包商对于工程及货物的照管职责使合理的,因为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及货物处于承包人的掌控之下。而示范文本虽然也规定了承包商的照管职责,但规定的不是太明确。建议新的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明确。
之十六:员工待遇和保护条款
99版的FIDIC第6条对于承包商所雇佣员工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为员工提供住宿及福利设施、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遵守劳动法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示范文本对于员工保护条款基本没有涉及,致使好多建筑单位恶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形成年年上演农民工以极端的方式讨薪、且讨薪屡屡以行政干预的手段才得以解决的“中国特色”。并且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是否有权享受劳动法的待遇,也一直没有解决。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之十七:承包商的注意义务
1999版FIDIC对于承包商的注意义务规定得较细。在第4条承包商义务的规定中有二十几款,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款项系规定与施工内容非直接相关的对周围环境的注意义务,如避免对公众的干扰义务、对进场道路的维护义务、环境保护、现场保安、作业现场的限制义务等,体现出对作业环境的更高要求;并于第6.11款明确规定了对于无序行为的防止义务。而示范文本对于此类内容规定不细,建设工程实务中好多地方对于建筑现场的维护都是通过地方行政命令来实现的,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予以完善。
之十八:进一步细化违约责任条款
示范文本将违约、索赔和争议三项内容放在一节(第十一节)中,将合同解除的内容放“其他”一节(第十二节),笔者认为此种设置不合理。因为违约与索赔及争议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索赔并非一定是一方违约造成的,好多情况下中因并非自己的过错遭受损失时,就可向对方要求索赔;违约也并非必然要引起难以解决的争议,尤其是并非必然引起示范文本第十一节所述的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而合同的解除倒是与违约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虽然违约并非必然地造成合同的解除,但是在除却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基本上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将违约的内容从原第十一节中抽去,将合同解除的内容从原第十二节中抽出,合并后列为独立的一节。
之十九:设定分阶段结算程序,强化造价过程控制
FIDIC条件设定了一系列的条款就工程师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做出规定,如规定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商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的工作应当使工程师满意;支付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等内容,但没有使工程师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定量化、程序化与规范化。示范文本虽然也接收了工程师应有权对承包商的工作产生合理怀疑的理念,但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尚没有达到FIDIC条件的细腻程度。分阶段结算的主要内容如下:
约定发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期限;约定承包方收到分阶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方批复同意分阶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方认可的分阶段预算是该阶段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约定承包方按经发包方认可的分阶段施工图组织设计和分阶段进度计划组织基础、结构、装修阶段施工;合同规定的分阶段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具有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约定承包方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向发包方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结算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的期限;约定发包方拨付承包方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作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方递交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确定能够协商一致的或经发包方提出异议,承包方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委托审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何处理方法;约定确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期间与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上述事先设定的按工期形象进度分阶段预决算和最终工程造价确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虚设的、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以及时如实确定,这对扭转工程造价失控局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分阶段结算的概念与程序,不但弥补了示范文本的缺陷,而且较FIDIC文本更加严密、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予以借鉴。
之二十:充实并界定工程交付内容
1、将示范文本第33.2项中的最后一句“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分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程交付的条款,放在第33.2项之后。另,在该条加上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是:“经双方协商,亦可在结算价款交付前进行工程交付。提前进行工程交付的条件是……”
该条款的名称定为:工程交付的条件
2、加两个条款,建议第一个条款名称为“工程交付的时间及内容”,其内容包括:工程交付完毕的时间、工程交付的内容等。第二个条款的内容为承包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交付义务或发包人不按约定按时接收工程时的法律责任。
『拾』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可以签发哪些证书
可以签发移交证书,付款证书,工程变更证书,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FIDIC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
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 *** 、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裁方式告示。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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