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工期,是指在()中写明的时间与施工过程中遇到合同约定,经过工程师确认应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之和。
A 、协议书
B 、通用条款
C 、专用条款
D 、附件
【正确答案:A】
1)合同工期。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误竣工的标准。总时间为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时间,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主要条款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期限、开工时间、进场时间、工程具体内容、工程款及支付方式、工程量确认、工程量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质保金、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让利后中标的,这就造成了施工方会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从发包方的角度看,几条施工方常用的结算技巧,供大家参考。
1、虚报工作量。认真核对工作量可以避免2、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3、曲解合同条款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设单位结算人员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态度的不认真,通过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万元5、涂改洽商内容6、变换定额编号7、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达到工程造价的加大8、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9、虚增工作项目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律师建议:
1、做为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总要给审核方留有一定的审核余地。实事求是的报也会被审掉一部分的。
2、上述说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为其主、各尽其职责而已。但只要不违背定额规定、文件精神,双方都能过得去就达到最高境界了,这也是我们做造价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3、每个问题都要辩证地去看,发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当然,最终还是要讲究公平公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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