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学生公共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公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让我们看看!
第二章?注册
第四条公立医科学生分为五年制本科学生和三年制专科学生。培训专业主要有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按摩(理科)。热爱卫生事业,毕业后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具备暑期高考申请本院医学专业条件的高中毕业生,可申请。
第五条县级卫生和卫生部门以及机构人事、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配置和卫生保健工作需要,确定公费医学生的需求计划和培养专业。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每年10月底前,向市卫生部门报告下一年度的需求计划。市卫生厅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汇总情况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级卫生厅同意。省卫生厅会同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每年的市级和专业性公立医科学生培训计划。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厅选择和确定培养公立医学生的院校,统筹安排城市和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训与基层卫生人才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我省行政区域招收公费医科学生。夏季高考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生,考生成绩必须达到普通类第一行;初中入学考试在暑期普通班定期批量录取,考生的成绩必须达到普通班二级线。在同一批自愿招生后,尚未完成的公立医学生招生计划可以转入普通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七条公立医科学生入学后,必须与培训大学和目标就业市卫生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并书面承诺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服务期不少于6年。服务期自毕业后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之日起计算,包括参加全科医师标准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的时间。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培训院校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疾病谱等区域特点,加强与目标就业城市卫生部门的沟通,制定符合当地卫生服务需要的公立医科学生培训计划。
(1) 优化课程设置,统筹安排基础医学课程和临床医学课程,加大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地方病的诊治和预防力度,以及常见的中医诊疗技术,加强全科医学观念和公共卫生素质的培养,构建适合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课程计划和教学体系。
(2) 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公立医科学生到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习和实习时间,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
(3) 加强职业素质教育、医德教育和医德教育,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和课程的作用,培育人文医学精神,帮助学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理念和抢救伤员的人道主义精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全面提高公立医科学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建立高校、市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培养公立医科学生的机制。高等学校应积极与地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加强公费医学生的培养和管理;有针对性的就业市卫生部门要积极协助高校培训,选择建立基层公立医学生健康实践基地,参与公立医学生在校培训过程管理,关注公立医学生的产生和发展。
第十条公立医科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公共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由省财政按照每名学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分配给培训大学,其中公立医科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补贴为每人每年6000元,由培训院校整体使用。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培训大学将全额支付公立医科学生每人每月400元(共10个月,寒假和暑假除外)。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政策,培训高等学校制定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的具体管理办法。公费医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经市卫生局定向就业同意,在医学专业范围内进行二级专业选择。公费医学生因特殊原因确不适合从事临床医学工作,自入学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培训大学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为符合录取条件的医学专业以外的专业。
愿意进入医学领域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按照各学校的专业转移规定申请。经学校和目标就业的市卫生部门同意,他们可以在学校批准的公立医学生招生计划内转学到公立医学生,签订协议,学校将退还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按照相关标准重新发放生活补贴。公共费用的医科学生通常不允许因专业变更而延长学习时间。
如因个人原因延迟毕业,应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继续履行初级医疗卫生服务职责,延长学年内的培训费用由医学生个人承担,费用由公共承担。
第四章?就业管理
第十二条公费医学生就业由市卫生部门、建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公费医学生毕业前,市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公费医学生就业实施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生制度的要求,组织公费医学生向有针对性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选择。
各城市要提前对基层医疗卫生岗位相关政策进行宣传教育,畅通公立医学生信息沟通渠道,妥善安排公立医学生岗位。招生调查应包括公立医科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每年11月前,培训院校应将下一年度公立医学毕业生的信息和培训情况发送至相关的市卫生部门。选择和安排学业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好的公立医科学生。
第13条?在目标就业县,公立医科学生应重点关注服务人口多、医疗需求大、医生资源短缺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自费医学生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培训期间和毕业后的绩效管理由培训大学和市卫生部门牵头。市卫生定点就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立医学毕业生的绩效管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培训院校建立公立医学生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培训期间,如果公立医科学生在协议终止后未能按要求退还所有公共教育费用,培训大学应通过法律渠道收回。在服务期内,违约公立医科学生未按规定退还全部公共教育费用和违约金的,由市卫生部门依法追缴,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如果自费医科学生违反合同,则标准化住院医师培训或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的年限不包括在服务期内。
公立医科学生在大学教育阶段应退还的公共教育费用,包括所有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贴,按每名学生每年10000元计算;在服务期间,除退还所有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贴外,还需要增加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师培训期间的财政投入。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按4万元/人/年计算(包括普通医学、儿科、精神病学等紧缺专业4.5万元/人/年),助理全科医师培训期按2万元/人/年计算。财政补助标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公费医学生因特殊疾病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申请中止协议,经培训大学审核,市卫生部门批准后中止履行。经市政卫生部门核实情况允许后,可继续执行。公费招收医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终止。
(1) 在校期间,两所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证明,诊断结果一致。确实,他们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完成学业;
(2) 服务期内,两所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证明,诊断结果一致,因身体原因确实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第十七条公立医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大学有权终止本协议。学生将不再享受医学生的公共教育政策,并且必须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将所有公共教育费用退还给培训大学。
(1) 被高等学校开除;
(2) 受过培训的学院和大学的辍学待遇或自动辍学;
(3) 自费医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公费医学生毕业后,符合入学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1) 未按照协议和市卫生部门的工作安排,按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工作的,违约公立医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全额退还所有公立教育费用,并支付50%的违约金,相关城市应按照相关程序将违约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
(2) 未按照协议和目标就业城市卫生部门的工作安排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6年以上的,违约的公费医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公费教育费用退还给目标就业城市的卫生和健康部门,对于服务年限不足(包括离职年份),一次性费率为每年16.6%,并支付50%的违约金,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年限或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相关城市应按照相关程序将违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按照人事管理程序终止聘用关系,不再占用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
(3) 如果公立医科学生在服务期结束时未能获得医生资格证书,他应立即将所有公共教育费用退还给市卫生部门,用于定向就业。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在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如有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同意,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立医科学生可以在县级相应行政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20条?自费医科学生在报名就业后,应参加3年的全科医生标准化培训或2年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指定单位和培训基地应确保公立医科学生在标准化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培训期间,人员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和资金保障渠道发放。
第二十一条自费医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或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生或者助理全科医生。公立医学毕业生任职期间,医生执业名额仅限于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期间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的,按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第二十二条自费医学生可申请全日制医学硕士学位或同一医学本科专业。在申请体检前,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获得市卫生局定向就业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承诺继续履行初级医疗卫生服务职责。硕士、本科学习期间,不享受公共教育经费补助。公立医科学生可在培训期和服务期内申请兼职研究生或同一医学本科专业。
第二十三条对为实施医学生公共教育做出积极贡献的医学院校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医学专业的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时履行合同、坚持优良表现的公立医科学生,市卫生委应当宣传典型案例,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24条?各相关部门和培训院校应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多部门合作,确保公费医学生的教育质量。省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费招收培养医学生;省卫生厅负责根据基层需要确定公立医学生年度培养计划,指导各城市做好公立医学生就业和绩效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各城市做好公立医科学生的就业指导、毕业派遣、人员调动和报到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资金担保;省级组织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做好公立医科学生的编制和保障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厅负责协调公立医学生的管理;培训学院和大学负责公立医学生的教育和培训以及学生的管理,从而有效地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市卫生、机构设置、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立医科学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以下乡镇卫生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自费医学毕业生流动宿舍。
公费医学生是指因其优秀的表现或品德,国家免除其高额学费,申请医疗保险,按月支付生活补助的奖励制度。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大中专学生由国家支付学费和分配。他们有“铁饭碗”和干部身份,所以选拔很严格。当时,大学和中专的学生受到周围同学和家长的羡慕。
1999年扩招后,中专生、大专生和本科生普遍为自费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公共收费直到2014年才取消。2007年,六所直属师范大学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2016年起,有公立医学生和公立农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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