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如下: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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