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讲,学校给教师规定一年试用期是不合适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说认为教师都有一年试用期是不恰当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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