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职务层次t在职人员t离休人员t退休人员
工作性津贴t生活性津贴t改革性津贴t小计t离休人员补贴t改革性津贴t小计t退休人员补贴t改革性津贴t小计
正厅t1815t1090t200t3105t2905t200t3105t2034t200t2234
副厅t1588t1090t200t2878t2678t200t2878t1875t200t2075
正处t1136t1090t200t2426t2226t200t2426t1558t200t1758
副处t975t1090t200t2265t2065t200t2265t1446t200t1646
正科t751t1090t200t2041t1841t200t2041t1289t200t1489
副科t605t1090t200t1895t1695t200t1895t1187t200t1387
科员t440t1090t200t1730t1530t200t1730t1071t200t1271
办事员t440t1090t200t1730t1530t200t1730t1071t200t1271
技师t741t1090t200t2031t1831t200t2031t1282t200t1482
高级工t600t1090t200t1890t1690t200t1890t1183t200t1383
中级工t440t1090t200t1730t1530t200t1730t1071t200t1271
初级工t440t1090t200t1730t1530t200t1730t1071t200t1271
【温馨提示】此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版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当地政策发布信息为准。
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关于提高部分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部分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农业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林业局、水利局、民政局、广播局、交通局、环卫局人事处: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可比其他岗位同类人员适当高一些"的原则和人事部与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林业部、水利部、民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交通部、建设部等分别制定的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人薪发[1994]22号、24号、25号、26号、27号、32号、35号、39号、41号),现将提高部分事业单位中部分岗位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津贴标准的单位和人员范围
(一)下列岗位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8%:
1、农业事业单位中长年在县以下(执行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范围)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畜牧饲养、放牧和渔业养殖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
2、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有毒有害物品检定、测试、检验工作和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
3、林业事业单位中长期在远离城镇的野外一线(执行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范围)从事营造林、护林、苗圃、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条件艰苦的工作人员;
4、水利事业单位中长期在远离城镇野外一线(执行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勘探、水土保持勘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水利职工;
5、民政部门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长期直接从事收容遣送工作并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工作人员。
(二)下列岗位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10%:
1、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高空、高温、水上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
2、民政部门的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长期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传染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
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中的天线工;
4、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中长年在野外艰苦环境工作,同时直接接触有害物质的公路养护人员;
5、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垃圾、粪便清扫、冲刷、收集、运输、处理及道路清扫的人员;
6、市政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下水道养护、污水处理工作的人员。
(三)下列岗位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15%:
殡葬事业单位中长期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工作,并直接接触尸体的工作人员。
二、相关政策
1、工作人员调离提高津贴标准的岗位时,提高的津贴从调动之下月起取消。
2、津贴标准提高部分不作为工作人员退休费计算基数。
三、提高津贴标准的审批手续
市(区、县)人事局对事业单位的津贴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对已实行"挂钩"、"包干"的事业单位,按文件规定的单位和岗位范围,将提高的津贴核入"挂钩"、"包干"基数,内部自主分配。市属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岗位名称、人数、等级工资水平,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定增资额,纳入"挂钩"、"包干"基数。核定工作于9月底结束。区、县所属的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提高津贴比例的方案,需报区、县人事局审批后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扩大提高津贴标准的范围。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