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高考 精选问答

丢失税控盘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8-01 02:16
精选回答

一,税控盘丢失税务局处罚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二,税盘丢失了的处理如下:

1、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失或报案,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局先停止该税控盘的使用。若纳税人在报失或者报案前不知道金税盘、税控盘编号,可到维护单位或办税服务厅查询金税盘编号;2、当事人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一定要留存好报样、报社发票;3、办税服务厅走“防伪税控设备丢失补办申请”流程,所需材料:(1)携带报样原件及复印件;

(2)报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报失或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及税控设备被盗、遗失报告审批表》;

(5)《补办税控专用设备申请审核表》;

(6)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温馨提示:
本答案【丢失税控盘的处罚依据】由作者张张知识提供。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学分高考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我们采用的作品包括内容和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用户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站将及时删除。
内容侵权、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 @ 2024 学分高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湘ICP备17021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