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第一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条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或者按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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