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国家垂直营销渠道系统及使用条件:
1. 公司式垂直渠道系统(公司型)。
使用条件:由一家公司拥有和管理若干工厂、批发机构和零售机构,控制渠道的若干层次,甚至整个分销渠道,综合经营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公司式垂直渠道系统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大工业公司拥有和管理的,采取工商--体化经营方式;一类是由大型零售公司拥有和管理的,采取商工一体化方式。
2、管理系统(管理型)。使用条件是制造商由于不能耗费巨资建立推销其产品所需的全部商业机构,往往以其品牌、规模和管理经验优势出面协调批发商、零售商的经营业务和政策,在销售促进、库存供应、定价、商品陈列、购销业务等问题上与零售商协商一致,或予以帮助和指导,与零售商建立协作关系。
3、合同式垂直渠道系统(契约型),使用条件即不同层次的独立的制造商和中间商,以合同为基础建立的联合渠道系统。包括:特许经营系统;批发商创办的自愿连锁;零售商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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