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年度收入1000万,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发生额60%=20万*60%=12万,收入的千分之5=1000万*千分之5=5万,所以是按5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5万做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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