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对象是: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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