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的条件:
1.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中,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为了顺利进行事故调查,与所发生事故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不能参加事故调查组:(1)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
(2)是本次事故的当事人。(3)与本次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故公正分析处理的人员。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等。
2.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利害关系,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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