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是由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办理的一种责任保险,投保人是学校,被保险人也是学校,保险责任是学校方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的承担赔偿责任。老师并不属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应有缴费义务。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按您所说的,如果老师交了50元,那他就已经履行了支付保险费义务,应该对应享受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向老师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面会注明保险名称、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你现在所提供的信息,总结有以下问题1、老师保的什么保险不清楚,手里没有取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2、可能是学校统一向老师收的费用,然后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私下里协商操作保险的事情,从中谋利。3、保险公司自始自终没有向老师告知过相关合同内容以及条款。考虑可能性,老师交的可能是意外险保费,但具体怎么交到保险公司,或转成别的险种了,很有这种可能,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交费的凭证、交费的通知等,另外对此事故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书面答复,书面内容中应载有拒绝赔偿的具体依据,从中找出破绽来。作为诉讼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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