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的教育用地可以转让。教育用地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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